独立法条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审核部门应当组织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中,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核的建设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进行监督检查;但与长江干线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由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组织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所在水域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承担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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