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取得审核意见后,未在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的,或者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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