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取得审核意见后,未在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的,或者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建设单位取得审核意见后,未在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的,或者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