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六条

审核部门应当在受理审核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以下简称审核意见)。技术咨询、专家评审、评价材料修改完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审核期限内。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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