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三条

审核部门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审核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审核。审核依据主要包括: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311)、《运河通航标准》(JTS180-2)、《长江干线通航标准》(JTS180-4)等有关标准; (三)航道、港口等相关规划; (四)建设项目所在河段、湖区、海域航道建设养护、通航安全、航运发展的相关要求。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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