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三条
审核部门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审核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审核。审核依据主要包括: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311)、《运河通航标准》(JTS180-2)、《长江干线通航标准》(JTS180-4)等有关标准; (三)航道、港口等相关规划; (四)建设项目所在河段、湖区、海域航道建设养护、通航安全、航运发展的相关要求。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