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航评报告后,应当向审核部门提出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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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