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航评报告后,应当向审核部门提出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