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域名管理

第九条

在境内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的相应许可。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