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电信管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正常的经营和服务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域名注册信息。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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