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三章 域名服务

第四十三条

已注册的域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注销,并通知域名持有者: (一)域名持有者申请注销域名的; (二)域名持有者提交虚假域名注册信息的; (三)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应当注销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注销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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