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域名服务

第三十四条

域名持有者有权选择、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原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配合域名持有者转移其域名注册相关信息。 无正当理由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阻止域名持有者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电信管理机构依法要求停止解析的域名,不得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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