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章 域名服务第三十三条域名持有者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办理域名注册信息变更手续。 域名持有者将域名转让给他人的,受让人应当遵守域名注册的相关要求。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