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章 域名管理第十九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域名服务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不再继续从事域名服务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