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域名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域名管理系统设置在境内,并且持有的顶级域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域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要求; (二)是依法设立的法人,该法人及其主要出资者、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具有完善的业务发展计划和技术方案以及与从事顶级域名运行管理相适应的场地、资金、专业人员以及符合电信管理机构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 (四)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管理人员、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置预案和相关技术、管理措施等; (五)具有进行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能力、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及健全的服务退出机制; (六)具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管理制度和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监督机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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