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申 报
第九条
在入出境或者过境途中发生人员死亡,需要运送尸体入境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尸体、骸骨入出境卫生检疫申报单; (二)死者有效身份证明; (三)有效死亡证明或者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鉴定书。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申 报
在入出境或者过境途中发生人员死亡,需要运送尸体入境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尸体、骸骨入出境卫生检疫申报单; (二)死者有效身份证明; (三)有效死亡证明或者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鉴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