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申 报

第九条

在入出境或者过境途中发生人员死亡,需要运送尸体入境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尸体、骸骨入出境卫生检疫申报单; (二)死者有效身份证明; (三)有效死亡证明或者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鉴定书。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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