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申 报
第七条
需要运送尸体、骸骨出境的,原则上应当从入殓地所在口岸出境。尸体、骸骨出境前,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出境口岸海关申报,并按照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一)尸体、骸骨入出境卫生检疫申报单; (二)死者有效身份证明; (三)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者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鉴定书或者其他相应的公证材料; (四)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证明文件; (五)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身份证明。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申 报
需要运送尸体、骸骨出境的,原则上应当从入殓地所在口岸出境。尸体、骸骨出境前,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出境口岸海关申报,并按照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一)尸体、骸骨入出境卫生检疫申报单; (二)死者有效身份证明; (三)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者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鉴定书或者其他相应的公证材料; (四)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证明文件; (五)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