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需要运送尸体、骸骨出境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取得国务院殡葬主管部门认可的从事国际运尸服务单位出具的尸体、骸骨入出境入殓证明、防腐证明和尸体、骸骨入出境卫生监管申报单。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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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