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尸体、骸骨入境前,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入境口岸海关申报,按照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一)尸体、骸骨入出境卫生检疫申报单; (二)死者身份证明(如:护照、海员证、通行证、身份证或者使领馆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出境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签发的死亡报告或者医疗卫生部门签发的死亡诊断书; (四)入殓证明; (五)防腐证明; (六)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身份证明(如:护照、通行证或者身份证等)。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