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海关对入出境尸体、骸骨实施卫生检疫工作包括:材料核查、现场查验、检疫处置、签发卫生检疫证书等。符合卫生检疫要求的,准予入出境。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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