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出入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海关对入出境尸体、骸骨实施卫生检疫工作包括:材料核查、现场查验、检疫处置、签发卫生检疫证书等。符合卫生检疫要求的,准予入出境。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