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入出境尸体、骸骨包括: (一)需要入境或者出境进行殡葬的尸体、骸骨; (二)入出境及过境途中死亡人员的尸体、骸骨。 因医学科研需要,由境外运进或者由境内运出的尸体、骸骨,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管理。 除上述情形外,不得由境内运出或者由境外运入尸体和骸骨。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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