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出入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章 检疫处置第二十一条对入境后再出境的尸体、骸骨,出境口岸海关应当查验入境口岸海关签发的《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卫生检疫证书》及相关材料。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