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检疫处置
第十九条
对卫生检疫查验不合格的尸体、骸骨,海关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检疫处置: (一)禁止入出境的尸体、骸骨,必须就地火化后,以骨灰的形式入出境; (二)有渗液、漏气的棺柩,必须进行卫生处理,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采取改换包装、重新防腐处理、冷冻运输等措施; (三)骸骨的包装容器不密闭,有异味散发、渗漏或者病媒昆虫的,必须进行卫生处理,并更换包装; (四)入出境途中不明原因死亡的,应当进行死因鉴定。无法作出死因鉴定的,尸体及棺柩一并火化,以骨灰的形式入出境; (五)无死亡报告或者死亡医学诊断书的尸体,且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补交的,按照死因不明处置,以骨灰的形式入出境; (六)经卫生处理后仍不符合卫生检疫要求的应当就近火化,以骨灰的形式入出境。 有前款规定情形应当火化但是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同意火化的,禁止入出境。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