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检疫处置

第十八条

海关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判定为卫生检疫查验不合格: (一)外部包装不密闭、破损,有渗漏、异味及病媒昆虫的; (二)入出境尸体未经防腐处理、包装入殓的; (三)入境途中死亡且死因不明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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