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申 报

第十条

从事运送尸体、骸骨入出境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务院殡葬主管部门准予从事国际运尸业务的证明文件。 托运人或者代理人运送尸体、骸骨入出境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单位从事运尸业务。 尸体、骸骨入出境时,应当提供运送尸体、骸骨入出境的单位的法人证书及国务院殡葬主管部门准予从事国际运尸业务的证明文件等资料。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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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