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七条

人民警察证制作、发放实行分级管理。 公安部负责制定、发布证件式样和技术标准,组织制作、发放证件皮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制作、发放本辖区或者本系统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内卡。 公安机关政工部门负责人民警察证的使用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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