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 / 第五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五条人民警察证发放范围为公安机关在编、在职并已经评授警衔的人民警察。 严禁向非发放范围人员发放人民警察证。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