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条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