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不得涂改、损坏、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人民警察证,不得将人民警察证用于非警务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不得涂改、损坏、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人民警察证,不得将人民警察证用于非警务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或者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