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暂时收回其人民警察证: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被禁闭的; (三)因其他原因应当暂时收回的。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暂时收回其人民警察证: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被禁闭的; (三)因其他原因应当暂时收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