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暂时收回其人民警察证: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被禁闭的; (三)因其他原因应当暂时收回的。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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