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收回其人民警察证并进行备案: (一)离、退休; (二)调离公安机关; (三)辞去公职; (四)因其他原因应当收回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被辞退、开除公职、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收缴其人民警察证并进行备案。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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