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出海证件管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边防部门不发给出海证件: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罪犯; (三)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经济、民事案件的; (四)出海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利用船舶进行过走私或者运送偷渡人员的; (六)其他不宜从事出海生产作业的。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出海证件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边防部门不发给出海证件: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罪犯; (三)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经济、民事案件的; (四)出海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利用船舶进行过走私或者运送偷渡人员的; (六)其他不宜从事出海生产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