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出海证件管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边防部门不发给出海证件: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罪犯; (三)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经济、民事案件的; (四)出海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利用船舶进行过走私或者运送偷渡人员的; (六)其他不宜从事出海生产作业的。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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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