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二章 出海证件管理

第五条

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船员服务簿》的人员、渔民出海,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作业的人员,持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向其服务船舶所在地的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民证》,发证机关应当注明有效时限。《出海船民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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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