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将违法情况记入《出海船舶户口簿》或者《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内,加盖处罚单位印章。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