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边防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毒品、淫秽物品的; (二)参与或者帮助他人非法出入境的; (三)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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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