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的处罚权限如下: (一)公安边防派出所、边防工作站或者船舶公安检查站可以裁决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县级(含本级)以上公安边防部门可以裁决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对依照本规定第三十条作出的处罚,由地(市)级(含本级)以上公安边防部门裁决。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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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