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的处罚权限如下: (一)公安边防派出所、边防工作站或者船舶公安检查站可以裁决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县级(含本级)以上公安边防部门可以裁决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对依照本规定第三十条作出的处罚,由地(市)级(含本级)以上公安边防部门裁决。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本规定的处罚权限如下: (一)公安边防派出所、边防工作站或者船舶公安检查站可以裁决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县级(含本级)以上公安边防部门可以裁决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对依照本规定第三十条作出的处罚,由地(市)级(含本级)以上公安边防部门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