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船舶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擅自出海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没收船舶,并可以对船主处船价二倍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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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