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船舶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擅自出海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没收船舶,并可以对船主处船价二倍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