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携带、隐匿、留用或者擅自处理违禁物品的; (二)非法拦截、强行靠登、冲撞或者偷开他人船舶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船舶或者船上物品的。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携带、隐匿、留用或者擅自处理违禁物品的; (二)非法拦截、强行靠登、冲撞或者偷开他人船舶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船舶或者船上物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