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携带、隐匿、留用或者擅自处理违禁物品的; (二)非法拦截、强行靠登、冲撞或者偷开他人船舶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船舶或者船上物品的。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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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