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或者《出海船民证》擅自出海的; (二)涂改、伪造、冒用、转借出海证件的; (三)未编刷船名船号,经通知不加改正或者擅自拆换、遮盖、涂改船名船号以及悬挂活动船牌号的; (四)未经许可,私自载运非出海人员出海的。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或者《出海船民证》擅自出海的; (二)涂改、伪造、冒用、转借出海证件的; (三)未编刷船名船号,经通知不加改正或者擅自拆换、遮盖、涂改船名船号以及悬挂活动船牌号的; (四)未经许可,私自载运非出海人员出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