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或者《出海船民证》擅自出海的; (二)涂改、伪造、冒用、转借出海证件的; (三)未编刷船名船号,经通知不加改正或者擅自拆换、遮盖、涂改船名船号以及悬挂活动船牌号的; (四)未经许可,私自载运非出海人员出海的。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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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