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船舶及其人员管理第二十二条严禁利用船舶进行走私、贩毒、贩运枪支弹药或者接驳、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