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船舶及其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船舶或者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将外国籍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船舶引航到未对上述船舶开放的港口、锚地停靠。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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