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船舶及其人员管理第二十一条任何船舶或者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将外国籍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船舶引航到未对上述船舶开放的港口、锚地停靠。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