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领海海域内停泊、航行和从事生产作业的各类船舶。我国军用船舶、公务执法船舶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有航运企业船舶、外国籍船舶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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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