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 / 第二条独立法条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领海海域内停泊、航行和从事生产作业的各类船舶。我国军用船舶、公务执法船舶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有航运企业船舶、外国籍船舶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