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章 船舶及其人员管理第十八条出海船舶和人员不准携带违禁物品。在海上拣拾的违禁物品,必须上交公安边防部门,不得隐匿、留用或者擅自处理。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