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船舶及其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

出海船舶和人员不准携带违禁物品。在海上拣拾的违禁物品,必须上交公安边防部门,不得隐匿、留用或者擅自处理。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