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船舶及其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出海船舶和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或岛屿,不得擅自搭靠外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船舶。 因避险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发生前款情形的,应当在原因消除后立即离开,抵港后及时向公安边防部门报告。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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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