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船舶及其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船舶失踪、被盗、被劫持,应当立即向就近的公安机关和原发证的公安边防部门报告。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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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