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三章 船舶及其人员管理第十六条船舶失踪、被盗、被劫持,应当立即向就近的公安机关和原发证的公安边防部门报告。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