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烈士安葬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烈士安葬仪式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仪式开始; (二)礼迎烈士; (三)奏国歌; (四)宣读烈士评定文件、烈士生平事迹并致悼词或者祭文; (五)向烈士默哀; (六)安葬烈士骨灰或者遗体(骸); (七)向烈士敬献花篮(花圈); (八)仪式结束。

制定机关
退役军人事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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