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烈士安葬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运送烈士骨灰或者遗体(骸),由烈士牺牲地、烈士安葬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共同安排,并举行送迎仪式。 送迎工作方案由烈士牺牲地、烈士安葬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商相关部门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送迎仪式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仪式开始; (二)整理烈士灵柩(骨灰盒)并覆盖国旗(或者党旗、军旗); (三)奏国歌; (四)向烈士默哀; (五)起灵; (六)仪式结束。 烈士生前为现役军人的,烈士骨灰或者遗体(骸)运送任务可由烈士牺牲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会同军队有关单位承担。

制定机关
退役军人事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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