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烈士安葬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确定烈士安葬地和安排烈士安葬活动,应当征求烈士遗属意见。 烈士可以在牺牲地、生前户籍所在地、遗属户籍所在地或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安葬。烈士安葬地确定后,就近在安葬地的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安葬烈士。

制定机关
退役军人事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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