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烈士安葬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烈士陵园、烈士集中安葬墓区的保护单位应当建立烈士安葬信息档案,及时收集、整理、陈列有纪念意义的烈士遗物、事迹资料,烈士遗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制定机关
退役军人事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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