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烈士安葬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烈士牺牲后无法搜寻到遗体(骸)、无法查找到安葬地或者安葬地在境外的,可在烈士牺牲地、生前户籍所在地或者遗属户籍所在地烈士陵园、烈士集中安葬墓区英名墙,纪念相关战役(战争)烈士陵园英名墙等设施镌刻烈士姓名予以纪念,但不得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建造衣冠冢或者空墓。
- 制定机关
- 退役军人事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烈士牺牲后无法搜寻到遗体(骸)、无法查找到安葬地或者安葬地在境外的,可在烈士牺牲地、生前户籍所在地或者遗属户籍所在地烈士陵园、烈士集中安葬墓区英名墙,纪念相关战役(战争)烈士陵园英名墙等设施镌刻烈士姓名予以纪念,但不得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建造衣冠冢或者空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