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烈士安葬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烈士墓碑碑文或者骨灰盒标识牌文字应当经烈士安葬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内容应当包括烈士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出生年月、牺牲时间、单位、职务、简要事迹等基本信息,落款一般为安葬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 制定机关
- 退役军人事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烈士墓碑碑文或者骨灰盒标识牌文字应当经烈士安葬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内容应当包括烈士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出生年月、牺牲时间、单位、职务、简要事迹等基本信息,落款一般为安葬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