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直销培训不得宣扬迷信邪说、色情、淫秽或者渲染暴力;不得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不得对企业产品进行夸大、虚假宣传,贬低同类其它产品,强迫参加培训的人员购买产品;不得以任何方式宣扬直销员以往的收入情况,宣扬大多数参与者将获得成功;不得从事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它活动。 直销企业不得以召开研讨会、激励会、表彰会等形式变相对直销员进行培训。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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