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条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时、直销培训员在进行直销培训活动时,应佩戴《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 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